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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免責(2026-01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30 案號:消債聲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6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駱俊浩  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駱俊浩應予免責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繼續
   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
    分配額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
    稱消債條例)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此
    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
    收入清償債務,以獲得免責,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。從而
    ,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,法院僅須依
    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
    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,無
    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駱俊浩前經本院於民國113
    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7號裁定認聲請人於
    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
    必要生活費後仍有餘額,高於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,而依消
    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(下
    稱原不免責裁定)。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,已繼續
    清償各債權人依債權表分配比例之款項,爰再依消債條例第
    141條之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。  
三、經查:
 ㈠本件聲請人前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,於111年7月1日向本院聲
    請前置調解,因調解不成立聲請進行債務清理清算程序,經
    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73號民事裁定自112年6月30日下
    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,而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5月7日以
   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終止清算程序。嗣本
    院於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7號民事裁
    定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
    支出及扶養費之餘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4,035元,惟普通
    債權人均未受償,故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之事
    由而裁定不免責,並於114年1月22日確定等事實,業經本院
    依職權調閱上開各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。
 ㈡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本件免責,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
    後,陸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「原不免責裁定後受償額」欄
    所示款項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郵政匯票影本及掛號回執等件
    (本院卷第13至27頁),並據本院職權向各債權人確認還款
    情形並經各債權人查覆明確(本院卷第65至91、95至99頁)
    ,應可認定。揆諸首揭說明,原不免責裁定認定聲請人於聲
    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464,035元
    ,本件聲請人因第133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
    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
    應受分配額,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,
    聲請人聲請免責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士熙
附表:(單位: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
編號 (A)債權人 (B)債權總額 (C)債權比例(%) (D)依第133條所定應受償之金額 (E)清算程序進行中分配受償額 (F)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最低應受分配額 (G)原不免責裁定後已受償額 卷證出處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874,396 8.86 41,114 0 41,114 41,115 本院卷第13頁郵政匯票影本及回執、第69至71頁債權人陳報狀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,043,618 61.69 286,264 0 286,264 286,265 本院卷第13頁郵政匯票影本及回執、第85頁債權人陳報狀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3,557 2.1 9,745 0 9,745 9,745 本院卷第13頁郵政匯票影本及回執、第75頁債權人陳報狀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,566 0.6 2,785 0 2,785 2,785 本院卷第13頁郵政匯票影本及回執、第81頁債權人陳報狀 5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7,935 1.08 5,012 0 5,012 5,015 本院卷第15頁郵政匯票影本及回執、第89頁債權人陳報狀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4,074 1.58 7,332 0 7,332 7,335 本院卷第15頁郵政匯票影本及回執、第65頁債權人陳報狀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,193,988 15.11 70,116 0 70,116 70,116 本院卷第15頁郵政匯票影本及回執、第77頁債權人陳報狀 8 趙訢惠 1,900,000 8.99 41,717 0 41,717 41,717 本院卷第15頁郵政匯票影本及回執、第99頁債權人陳報狀  備註 1、(B)欄債權額及(C)欄債權比例數額是依本院113年3月29日所公告之債權表(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卷第335至342頁)。 ⒉(D)欄計算式:464,035元×債權比例,元以下無條件進位。 ⒊(F)欄計算式:(D)欄-(E)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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