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免責(2025-11-1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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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4
案號:消債聲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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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劉品澄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銘橋
送達代收人 陳雅玲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送達代收人 廖宏健
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免責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:「債務人依更生
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,已申報之債權
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,均視為消滅。但其未申報係
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,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
行之責」。是債務人如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,法律係
採「當然免責主義」,亦即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
申報之債權(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)
,均視為消滅,毋庸聲請法院另為免責之裁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裁
定認可更生方案後,已清償完畢,爰聲請裁定免責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自民
國106年6月19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嗣其於更生程序
進行中所提更生方案,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
22號裁定認可,並於108年7月11日確定等情,經本院依職權
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。倘聲請人確依本院所認可更生方案
之條件全部履行完畢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
前段之規定,其餘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
權(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),均視為
消滅,業已發生當然免責之法律效果,自無庸聲請法院裁定
免責。
四、綜上,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未合,且無必要,應予駁
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賴棠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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