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5-09-1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5 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0號
聲 請 人  
即債務人  朱翠英

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朱翠英准予復權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    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
    定。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
   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四、自清算程序終止
   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
    9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已確定在案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
    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,聲請裁定復權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    裁定免責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消債
    職聲免字第59號裁定免責,而於114年7月23日確定在案等情
    ,有上開免責裁定與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,堪認為真實。準
    此,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
    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晟佑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