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5-09-15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5
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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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0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朱翠英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朱翠英准予復權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
定。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
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四、自清算程序終止
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
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
9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已確定在案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
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,聲請裁定復權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裁定免責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消債
職聲免字第59號裁定免責,而於114年7月23日確定在案等情
,有上開免責裁定與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,堪認為真實。準
此,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
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晟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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