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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09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陳德裕  
代  理  人  劉宗源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 
  主 文
債務人陳德裕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
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消費者債
    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
    債務;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
    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,消債條例第3條、第80條前段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
    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
   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
   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
    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德裕前積欠債務無法清償
    ,於民國114年3月7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,
    然於114年4月17日調解不成立,並於同年月28日聲請清算。
    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新臺幣(
    下同)15,112,516元,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
    破產,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,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
    業活動之自然人;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
    以下者,消債條例第2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依聲請人提出
    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
    單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本院114年司消債調字
    第218號卷,下稱調解卷,第23、41至43、49至50頁、本院
    卷第51至52、55頁),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,5年內並無從
    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,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,
    合先敘明。
 ㈡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,其無擔
   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,合計暫列
    為34,785,249元(計算式:本金8,122,542元+利息26,662,7
    07元=34,785,249元)。至債務人雖陳報板信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為其債權人,惟據該銀行陳報目前債務人陳德裕無
    借款或保證債務等語(本院卷第59頁),故不予列計。是聲
    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
    支及財產狀況,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
    之情形。
 ㈢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:
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
    財產查詢清單、存摺封面及內頁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
    業公會投保查詢單、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、金融
    機構之交易明細(調解卷第13、39、45至47、53至59頁、本
    院卷第35至52頁),顯示聲請人名下除有2張南山人壽保險
    之健康保險保單,惟僅其中1張有65,957元之價值外,無其
    他財產,此外,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低於千元
    以下、郵局之結餘為12,130元。
 ⒉依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(即112年3月7日起至114年3月6
    日止,取月份整數以112年3月起至114年2月止之所得估算)
    ,聲請人陳稱其自112年3月起至113年4月,均任職於上捷電
    子有限公司(下稱上捷公司),已申請勞保退休,並於113
    年6月開始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每月15,511元,並提出收入說
    明書、郵局存摺、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為憑(調解
    卷第13、47頁、本院卷第53至54頁)。依據聲請人提出112
    、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,聲請人於112
    、113年度之申報收入分別為550,600元、240,000元,又依
    卷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8月19日保職傷字第1141304900
    0號函及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本院卷第31、51至5
    2頁)可知,聲請人於113年5月10日自上捷公司勞保退保後
    ,即再無勞保投保紀錄,且聲請人於113年5月起按月領取勞
    保老年年金15,511元迄今,是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
    入暫估為853,943元(計算式:〈112年3月至12月〉550,600元
    12月10月=458,833元、〈113年度〉240,000元+15,511元8
    月=364,088元、〈114年1月至2月〉15,511元2月=31,022元,
    以上加總為853,943元)。至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後,每月除
    有領取勞保老年年金15,511元外,無其他資料可認其尚有其
    他收入,但聲請人已屆退休之齡而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,
    故每月暫以15,511元為聲請人可處分所得。
 ㈣聲請人之必要支出
  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,於1
    13年5月前係以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
    1.2倍計算即19,172元,113年5月開始領取勞保老年年金後
    ,即以15,511元維持生活,核與其在職前後收入相當,且未
    逾前開各該年度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1.2倍計算之金額,
    是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應為423
    ,518元(計算式:19,172元14月+15,511元10月=423,518
    元)。又聲請人陳報目前收入及生活狀況與113年5月退休後
    並無重大變化,而以15,511元計算,未逾衛生福利部或桃園
    市政府所公告11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為20,1
    22元,堪認其現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15,511元可如數列計。
 ㈤綜上,聲請人聲請清算後之每月收入為15,511元,每月生活
    必要之支出為15,511元,已無餘額可供清償債務,聲請人現
    年61歲(00年00月生),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(65歲)尚有
    4年,縱將其郵局餘額12,130元及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6
    5,957元計入,以聲請人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,顯無法清
    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,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,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
    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形,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
    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,自應
    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。
四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係消費者,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,經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,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
    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,則其聲請
    ,應屬有據,爰裁定准許,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,
  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。
五、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,
    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,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
    132條、第133條、第134條及第135條等,決定是否准予免責
    ,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,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
    清償之責,附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業已於114年9月30日上午10時整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士熙
附表: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(貨幣單位:新臺幣)  
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   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 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   1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3,275,000  20,898,627    24,173,627  無 調解卷第83至94頁 自81年7月27日起計算至110年7月19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10年7月20日起暫計算至114年3月6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 執行名義:本院91年度執字第13902號債權憑證。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,027,175  4,117,433  823,487   8,968,095  無 調解卷第113至117頁 自93年7月16日起暫計算至114年3月6日止,按年息4.950%計算之利息。 3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820,367 ①188 ②1,646,459 356,248  2,823,262 無 本院卷第63至77頁 此筆債權係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予同泰公司 自92年12月6日起暫計算至114年8月19日止,按年息9.24%計算之利息。 前清償141,240元抵充91年1月24日至92年12月5日之利息,尚有188元利息未受償。 小計  8,122,542  26,662,707  1,179,735  35,964,984       34,785,2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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