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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12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31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↗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范麗娜即范瀞予

代  理  人  張裕芷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范麗娜即范瀞予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
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消費者債
    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
    債務;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
    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,消債條例第3條、第80條前段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
    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
   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
   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
    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范麗娜即范瀞予前積欠債務
    無法清償,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
    置調解,因調解不成立,於114年5月6日向本院聲請清算。
    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新臺幣(
    下同)15,760,805元,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
    破產,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,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
    業活動之自然人;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
    以下者,消債條例第2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依聲請人提出
    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
    單、在職證明書、勞工保險查詢表(本院卷第26、35至37、
    41至47頁),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,5年內並無從事營業活
    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。又聲請人前於113年8月20日向本院聲
   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51號調
    解事件受理在案,嗣因程序外協調後無調解成立可能並陳報
    本院,本院於113年9月27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,聲請人於
    114年5月6日聲請清算,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,並有
   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。是聲請人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
    ,合先敘明。
 ㈡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,其無擔
   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,合計暫列
    為15,516,310元(計算式:本金4,205,391元+利息11,310,9
    19元=15,516,310元)。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本院應
    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,評估其有無不
   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。
 ㈢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:
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
    財產查詢清單、存摺內頁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
    投保查詢單、凱基人壽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書(本院卷第15至
    16、33、129至145頁),顯示聲請人名下除有中國人壽(更
    名為凱基人壽)保險之壽險及傷害險保單各1張,保單價值
    準備金扣除墊繳本息後,該等保單尚分別有210,293元、38,
    828元之價值,及友邦人壽傷害保險保單1張外,無其他財產
    ,此外,所提出使用中之郵局帳戶之結餘低於百元以下、合
    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結餘截至114年11月29日
    為15,310元。
 ⒉依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(即112年5月6日起至114年5月5
    日止,取月份整數以112年5月起至114年4月止之所得估算)
    ,聲請人陳稱其因患有退化性關節炎,自112年初開始,膝
    蓋開始退化,致收入減少,自112年5月起至113年9月止有從
    事鐘點工及接美術繪圖,112年5月至12月之收入依序為13,0
    00元、15,000元、15,000元、15,000元、20,000元、15,000
    元、15,000元、15,000元,共計123,000元;113年1月至9月
    之收入依序為20,000元、15,000元、25,000元、0元、0元、
    10,000元、0元、10,000元、5,000元,共計85,000元。自11
    3年10月1日起兼職於元拓有限公司,每月薪資為25,000元,
    並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申請人收入
    切結書、在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查詢表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
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摺、景福骨科診所於113年9月25日出具之
    乙種診斷證明書為憑(本院卷第35、39至47、135至139、14
    7頁),本院並職權調取其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113年度
    所得查詢資料無申報所得收入(本院卷第63頁)。聲請人於
    109年4月21日自勞保退保後即未再有投保資料,且112、113
    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收入,然審酌聲請人現年為54歲(00年00
    月生),正值壯年,膝蓋雖有退化性關節炎,然據診斷證明
    書所載,僅需休養3天,尚不能據此釋明聲請人有勞動能力
    減損之情事,致不能獲取勞動部公布之112至114年基本工資
    26,400元、27,470元、28,590元,是分別暫以26,400元、27
    ,470元、28,590元作為聲請人112至114年每月薪資收入,據
    此推算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為655,200元(計算式:
    26,400元8月+27,470元12月+28,590元4月=655,200元)
    。至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後,聲請人之工作狀況仍相同,無其
    他資料可認其尚有其他收入,故每月仍暫以28,590元為聲請
    人可處分所得。
 ㈣聲請人之必要支出
  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之112年5月至113年10月30日止以
    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,977元計算,
    113年11至12月則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
    活費1.2倍即19,172元,114年則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每
   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即20,122元計算(本院卷第126頁)
    ,均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2至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
    1.2倍,可如數列計。從而,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個人
    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應為321,600元(計算式:15,977元18月
    +19,172元2月+20,122元4月=406,418元)。又聲請人陳報
    目前收入及生活狀況與聲請清算前並無重大變化,以衛生福
    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即20
    ,122元,可如數列計。
 ㈤綜上,聲請人聲請清算後之每月收入為28,590元,每月生活
    必要之支出為20,122元,餘額為8,468元(計算式:28,590
    元-20,122元),聲請人現年54歲,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(6
    5歲)尚有11年,縱將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折算金錢及每月餘
    額悉數用於清償債務,然以聲請人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,
    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,考量聲請人所積
    欠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,堪認聲請人客觀
    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形,而有藉助清算制
    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
    要,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。
四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係消費者,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,經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,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
    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,則其聲請
    ,應屬有據,爰裁定准許,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,
  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。
五、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,
    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,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
    132條、第133條、第134條及第135條等,決定是否准予免責
    ,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,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
    清償之責,附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業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上午10時整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士熙
附表: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(貨幣單位:新臺幣)      
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   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 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   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1,137  398,513  131,207  500  651,357  無 調解卷第95至105頁 ①自94年1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8925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②期前利息8,020元;自94年9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64號支付命令。 2  348,157  1,196,578    1,544,735  無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,366  349,307   1,921  453,594  無 調解卷第107至117頁 期前利息11,654元;自94年10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3792號債權憑證。 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,638  14,773   2,175  22,586  無 調解卷第119至121頁 自96年3月6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,258  338,952   1,045  438,255  無 調解卷第123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,此筆為現金卡費。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56,747  2,012,354   4,454  2,573,555  無 調解卷第124至130頁,本院卷第75至80頁 自94年2月24日起至94年3月30日止,按年息18.25%計算之利息;自94年3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9月25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現金卡費。 受讓自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 執行名義: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2440號債權憑證。 7 仲信資融股份有有限公司 1,036,043  2,373,759   11,296  3,421,098  無 調解卷第131至156頁 自94年7月2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,按年息12%計算之利息。 由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予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再讓與予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,復讓與予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嗣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並由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。 執行名義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49號民事判決。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7,671  691,653  1,842,679  13,030  3,225,033  無 調解卷第157至163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9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8,360  626,890  6,900  2,160  824,310  無 調解卷第165至169頁 前期利息8,451元;自94年11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10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,332  105,986    139,318  無 本院卷第81至85頁 期前利息6,125元;自94年10月17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7日止,按年息14.99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11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8,696  1,463,276    1,951,972  無 本院卷第87至94頁 自104年10月15日起暫計算至114年9月25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928號債權憑證。 1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2,707  941,135   500  1,224,342  無 本院卷第95至113頁 ①期前利息315,036元;自100年1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 受讓自澳商澳盛銀行集團。  執行名義:本院112年度促字第14575號支付命令。 ②自94年10月1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 受讓自日盛國際商業銀行。 還款方案:一次清償115萬元或以2,288,364元最多分180期。 13  266,279  797,743    1,064,022  無   小計  4,205,391  11,310,919  1,980,786  37,081  17,534,177       15,516,3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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