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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6-04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15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藍景聖  
代  理  人  黃秀忠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更生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   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
    (下同)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
    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
    例)第8條、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蓋債務人負債總額
    若過大,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,此對
    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。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,益
    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,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,
    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(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
    由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藍景聖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
    無法清償,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
    置調解,因調解不成立,而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於其調解聲請狀與更生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
    ,雖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總金額為7,217,992元,然
    經本院函詢債權人陳報債權後詳如附表所示,而編號13至15
    之債權人雖未陳報債權,但據聲請人到庭陳述並提出LINE通
    訊軟體對話紀錄、無記名本票釋明該等債權存在,則聲請人
    無擔保債務或無優先權之債務至本院於114年12月調查時,
    暫計之本金及利息已高達12,014,187元(本金6,654,956元
    、利息5,359,231元,編號12因係有擔保之債權,此筆本金
    及利息不計入),且時至今日,利息持續增加中,且編號13
    至15尚未計入利息,則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
    本金及利息總額已逾1,200萬元,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
    定更生債務上限之要件不符,且此要件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
    之事項,依前開說明,本件更生之聲請即於法未合,應予駁
    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士熙
附表: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(貨幣單位:新臺幣)
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   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 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   1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1,525  335,807      447,332 無 本院卷第39至53頁 ①自97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18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②自96年6月13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18日止,按年息12.88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消費性貸款。執行名義: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4159號債權憑證。 受讓自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 2  226,118  539,712  105,995  2,309  874,134 無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,516  107,583    2,606  147,705 無 本院卷第135至141頁 ①期前利息6,537元;自98年12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22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②期前利息28,361元,此筆為通信貸款。 4  162,779  28,361  522,409    713,549 無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4,171  1,517,311    4,989  1,996,471 無 本院卷第55至66頁 ①期前利息710元;自96年4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18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②自95年11月29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18日止,按年息14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貸款。已清償13,760元,均沖利息。 6  148,803  397,243  78,062   624,108 無   7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34,492  64,249    1,500  700,241 無 本院卷第67至76頁 自114年5月10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26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汽車分期買賣。 有將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設定動產擔保,經拍賣後之不足額。 執行名義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605號民事裁定。 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1,639  1,498,313  7,302  16,907  2,184,161 無 本院卷第77至82頁 自96年2月13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22日止,按年息12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貸款。 執行名義:114年度司執字第26602號債權憑證。 9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,078,742  73,768    12,350  1,164,860 無 調解卷第131至138頁 自113年12月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12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 執行名義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。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,175  415,429    2,462  548,066 無 本院卷第35至37頁 未敘明利息起始日及利率,僅陳報利息暫計算至114年12月19日止。 11  148,996  381,455      530,451 無   12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97,172 206  23,191    220,569 有 調解卷第27頁、本院卷第83至85、151至165頁 有擔保債權(擔保品為BLB-0877號自用小客車),分36期償還,計自115年3月23日起尚有18期。 若計算至115年4月15日提前清償之金額為220,569元。 此筆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7月1日將債權讓與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。 13 劉復真 1,400,000        1,400,000 無 調解卷第18頁、本院卷第113頁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,惟據聲請人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,聲請人與劉復真曾有結算債務金額為198萬元。 14 邱佩樺 950,000        950,000 無 調解卷第18頁、本院卷第115頁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,惟據聲請人提出之無記名本票可知,聲請人確有簽發票面金額20萬元3紙及30萬元2紙之本票,共120萬元。 15 杜美珠 490,000        490,000 無 調解卷第18頁、本院卷第117頁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,惟據聲請人提出之無記名本票可知,聲請人確有簽發票面金額60萬元之本票1紙。 小計  6,852,128  5,359,437  736,959  43,123  12,991,647         6,654,956  5,359,231            扣除編號12有擔保債權後之本金、利息   12,014,187            扣除編號12有擔保債權後之本金、利息之總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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