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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6-04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90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張筱雯  
代  理  人  胡宗典法扶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
  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筱雯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
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   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   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
   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
    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
   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
    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
    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
    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
    人或管理人,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
    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筱雯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
    無法清償,於民國114年8月8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
    置調解,嗣因程序外協調後無調解成立可能並陳報本院,於
    114年10月20日向本院聲請更生。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之
    收入約為407,376元,名下除有1張國泰人壽保單及1輛西元2
    010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外,無其他財產,且無擔保或無優
    先權之債務總額約684,659元,未逾1,200萬元,未經法院裁
   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
    單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
    務組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(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
    70號卷,下稱調解卷,第34、45至47、51至53頁),可知聲
    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,均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,自得依消
    債條例聲請更生,合先敘明。
 ㈡聲請人前於114年8月8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經本院
    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0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,嗣因程序
    外協調後無調解成立可能並陳報本院,本院於114年10月20
    日逕行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,聲請人於114年10月28日聲請
    更生,經調取該調解及更生案卷查閱無誤,並有調解不成立
    證明書可稽。是聲請人合於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、第7項
    但書規定,得提出更生之聲請。
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,各債權人
    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
    所示736,739元(計算式:本金679,125元+利息57,614元=73
    6,739元),未逾1,200萬元。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,本
    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,評估其有無不能
   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。 
 ㈣聲請人之財產與收入
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
    財產查詢清單、汽車行照、存摺封面及內頁、國泰人壽保單
    價值一覽表、借款一覽表、保單網頁查詢截圖、汽車估價資
    料、郵局歷史交易清單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
    保查詢單(調解卷第25、49、55至61、91至96頁、本院卷第
    61至75頁)。聲請人名下有1張國泰人壽保單,保單價值約2
    29,138元,但有保單借款93,000元及利息1,340元,及1輛西
    元2010出廠之自用小客車(廠牌本田)外,無其他財產,國
   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結餘低於百元以下、郵
    局帳戶則無結餘。
 ⒉收入部分
  ⑴聲請更生前二年,聲請人陳稱其長期因腎臟疾病,每星期
      需至醫院洗腎三次而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,致無法工
      作,每月依靠領取父親之眷屬退役俸11,537元及身障補助
      5,437元維生,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、112、113綜合所得
     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中
      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、郵局
      歷史交易清單(調解卷第17、45至47、51至53頁、本院卷
      第61至65頁),堪信聲請人現確無工作,每月均領有退役
      俸11,537元及身障補助5,437元。又聲請人自述於105年辦
      理退休,並領取勞保老年一次性給付約120萬元,而依據
      其投保資料為105年6月30日退保,之後即無投保紀錄,從
      而將該筆老年給付自105年7月算至國人女性壽命84.3歲即
      137年8月(依內政部公布113年簡易生命表),共約33年2
      月,平均每月領取約3,015元,且查無聲請人另領有其他
      補助,據此推算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為479,73
      6元【計算式:(11,537元+5,437元+3,015元)×24月=479
      ,736元】。
  ⑵聲請更生後,聲請人稱其原領有之身障補助取消,改申請
      桃園市第3款低收入戶(身心障礙、中度以上)每月補助
      金為9,485元,並提出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14年8月14日桃
      市桃社字第1140046630號函為憑(調解卷第87至89頁),
      及先前已領取之勞保老年給付平均每月3,015元,依卷內
      資料查無其另領有其他補助,是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後目
      前每月收入約為24,037元(計算式:11,537元+9,485元+3
      ,015元=24,037元),可作為計算債務人目前償債能力之
      基礎。
 ㈤支出部分
  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其
    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,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、第2
   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,毋庸記載原因、種類及提出證明
    文件;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
   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,消債
   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、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聲請人主張聲請前二年及提出聲請後之個人每
    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均為20,122元,然112、113年部分均逾
    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2、113年度之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生活
    之最低生活費之1.2倍即19,172元,逾此範圍者,即不予列
    計,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112至114年度每月依序以
    19,172元、19,172元、20,122元計算。聲請更生後,衛生福
    利部公布115年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之1.2
    倍為20,623元,可如數列計。
四、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、信用及財產狀況,以上開每月24
    ,037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,623元後,每月餘額為
    3,414元,聲請人現年已61歲(00年0月生),距勞工強制退
    休年齡(65歲)尚有4年,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
    息債務總額暫計總合約736,739元,縱將全部餘額用以清償
    債務後,至其退休前仍難以如數清償債務,況且尚有未計入
    之費用及與日俱增之利息、違約金。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
    及財產狀況,所積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,於其
    退休前仍無法將債務清償完畢,認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,自
    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,而
    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。
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係消費者,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,曾
    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,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
    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,則其聲
    請,應屬有據,爰裁定准許,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
    ,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業已於115年4月30日下午4時整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士熙
附表: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(貨幣單位:新臺幣)
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   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 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3,303  36,579   2,333  402,215  無 調解卷第97至101頁、本院卷第31至53頁 ①期前利息10,512元;自114年8月4日起暫計算至114年8月7日止,按年息14.880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 執行名義: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728號支付命令。 ②自114年4月17日起暫計算至114年8月7日止,按年息8.530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小額信貸。  執行名義:本院114年度促字第7994號支付命令。  2  315,822  21,035  2,391  500  339,748 無   小計  679,125  57,614  2,391  2,833  741,963       736,7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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