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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5-09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2 案號: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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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90號
聲  請  人  鄭雅苹  
代  理  人  彭珮瑄律師

相  對  人 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 
相  對  人  洪維遜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(114年度勞簡專調
字第112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其聲請
    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勞
   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
    條之特別規定,應優先適用。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
    提起民事訴訟,其聲請訴訟救助,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
    用為必要。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,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
    主張之事實,無須調查辯論,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
    。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,或當事人之主
    張縱為真實,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。若本案訴
    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,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,
    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(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
    08號裁定意旨)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
    份有限公司,擔任倉儲理貨作業人員,於民國113年11月12
    日於桃園市龜山區林口15倉7樓M63工作站之工作場所發生職
    業災害事故,請求相對人應負職業災害補償等情,業據其提
    出民事起訴狀、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
    司登記查詢網頁影本、薪資單影本、現場AGV無人搬運車及
    其貨架之照片、登高梯(工作梯)示意圖、受傷照片、診斷
    證明書、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函及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、
  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、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醫療費用單據
    影本、工作群組對話紀錄截圖、醫療用品單據影本等件以為
    釋明,堪認本件訴訟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。復核聲請人所提
    之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悉勝負結果
    ,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起訴係顯無勝訴之望,揆諸前揭規定,
    倘該部分並非顯無勝訴之望,法院即應依聲請人之聲請,以
   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無不合
    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高健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明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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