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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5-12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31 案號: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122號
聲  請  人  陳志華  
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
異議之訴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目前遭法院強制執行薪資,且名下存
    款亦遭扣押,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,法院
    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
    固有明文。又所謂無資力,係指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
    者而言(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民事判例參照)。聲
    請訴訟救助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、第284條等規
    定,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
    用之事由,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亦
    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依
    其提出之證據,仍未能使法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
    張為真實者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固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扣押
    薪資及存款之執行命令,惟此僅能證明聲請人受強制執行,
    不足以釋明其已無經濟信用、窘於生活,並達無資力支出本
    件訴訟費用之程度。此外,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
    查之證據,釋明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,而無資力
    支出訴訟費用之情。其聲請訴訟救助,即屬不應准許,應予
    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麗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凱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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