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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5-12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91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敏崇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,其中
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
  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
    狀內簽名或蓋章;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
   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書狀不合程式
    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
    117條前段、第119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    再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、當事人不適
    格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未
    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或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
    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項第1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
    。
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
    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
    項,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    告之訴;至編號3所示之事項,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,俾
    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瓊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
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
附表:
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提出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462建號建物(下合稱系爭房地)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。 2 出記載完整正確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民事起訴補正狀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(含附屬文件),以供本院送達對造。 3 陳報系爭房地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(市價),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(例如: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、房屋仲介行情證明、系爭土地、房屋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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