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6
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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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洪依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
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103
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,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經
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視為原告已起訴,而依兩造所
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第14條約定,雙方合意
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下稱臺北地院)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
原告出之上開契約可參(本院114年度促字第11188號卷第5頁
反面),是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將來涉訟乙節,已預先合意
約定管轄法院,又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,亦無涉於專屬
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,則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
意旨,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,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
用,是本件兩造間因上開契約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北地院管
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移
轉管轄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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