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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11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8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審訴字第579號
原      告 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智岳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清白即南興水電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
   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起
   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    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   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
    第141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
    臺幣479,300元,該裁定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,惟
    原告迄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
    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收
    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,揆諸上開規定,其訴
    不能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均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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