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(2025-11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4
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376號
原 告 新竹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男昌
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徐信任即東聖食
品原料行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,204,50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657元,扣除前
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5,157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
數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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