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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等(2026-03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0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玉津餐飲國際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1074號
反訴原告即
被      告  詹承霖即富鑫旺商行

訴訟代理人  陳佩琪律師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鍾旺良律師
反訴被告即
原      告  玉津餐飲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進添  
訴訟代理人  謝沂庭律師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扶停雲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之聲明為: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
(下同)6,387,284元,暨自本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5%計算之利息等語。是本件反訴原告所為之請求,訴訟標的金
額為6,387,284元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6,263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  張永輝
                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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