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08-1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18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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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363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黃麗芬
相 對 人 勝碁實業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王人宇即王郁棠
王世昌
黃若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勝碁實業有限公司、王人宇即王郁棠、王世昌應連帶給付
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萬3,970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勝碁實業有限公司、王人宇即王郁棠、黃若晴應連帶給付
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萬8,266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王人宇即王郁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
6,281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1項確定之
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
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3年度
訴字第159號判決確定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勝
碁實業有限公司、王人宇即王郁棠、王世昌連帶負擔百分之
五十六,相對人勝碁實業有限公司、王人宇即王郁棠、黃若
晴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六,餘由相對人王人宇即王郁棠負擔
。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結果,查本件聲請人於本
件訴訟程序中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78,517元,
依本院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,是以其中56%即4
3,970元【計算式;78,517元×56%=43,970元,元以下四捨五
入,下同】應由相對人勝碁實業有限公司、王人宇即王郁棠
、王世昌連帶負擔,其中36%即28,266元【計算式;78,517
元×36%=28,266元】由相對人勝碁實業有限公司、王人宇即
王郁棠、黃若晴連帶負擔,餘6,281元則由相對人王人宇即
王郁棠負擔。從而,相對人勝碁實業有限公司、王人宇即王
郁棠、王世昌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43,9
70元;相對人勝碁實業有限公司、王人宇即王郁棠、黃若晴
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8,266元;相對人
王人宇即王郁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6,281元,
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均加給自裁定確定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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