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08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08-08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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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3083號
聲 請 人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
相 對 人 黃俊杰即順吉汽車商行
黃鉑鑪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
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
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9
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
300,000元,到期日114年6月29日,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
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;為此,提出本票一份
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)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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