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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0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03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48號
聲  請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

相  對  人  李敦雄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    。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為同法第881條
    之17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第三人盧憬鋐於民國103年12月1日以附
   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
    台幣(下同)1,800,000元之抵押權,嗣上開不動產業於民
    國104年6月17日因贈與移轉予相對人所有,依法登記在案。
    茲第三人盧憬鋐對聲請人負債856,709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
    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
    第二類謄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個人貸
    款專用借據等影本為證。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
    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廖峻賢
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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