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08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08-13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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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25號
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非訟代理人 林惠亭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勝峰股份有限公司、羅**間請求拍賣抵押
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。
二、提出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催告函及回執(對債務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
公司地址桃園市○○市○○○街0號5樓及法定代理人鄭維揚
戶址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號26樓送達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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