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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11-2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3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孫裔宸  

代  理  人  蔡佩儒律師
複代理人    李宏文律師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權  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
    算程序在案。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保
    險公司程序中陳報資料及本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92號裁定,
    債務人名下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,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
    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,依首揭規定
    ,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,本院於114年10月22
    日函有就聲請人財產狀況敘明之,並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
    清算程序,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,不同意之債權人,
    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,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
    有關資料到院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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