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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12-16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
債  務  人  毛雅琪  


代  理  人  李典穎律師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代  理  人  李君洋  
債  權  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


債  權  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


債  權  人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7~8樓     
法定代理人  林文閔    住同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 邱蓮娣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同上
債  權  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20樓 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  住同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 李建昌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21樓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
    定費用及債務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使債權人就本
    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、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
    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,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
    或提出具體財產存否之陳述,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
    規定,應裁定終止清算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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