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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11-2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李台發  
債  權  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
代  理  人  鄭安佑律師

債  權  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
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債  權  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


債  權  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

債  權 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
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葉佐炫  
債  權  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
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權  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

債  權  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蘭芬  
代  理  人  楊絮如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
    算程序在案。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本
    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67號裁定等資料,債務人名下無具清算
    價值之財產,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
    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,依首揭規定,應依職權以裁定終
    止本件清算程序,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函有就聲請人財產
    狀況敘明之,並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請於文到
    後5日內表示意見,不同意之債權人,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
    本院陳報,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,爰依
    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另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  司具狀稱前揭裁定有提及之凱基人壽保單應函詢保險公司保
    單狀態等語,惟該裁定記載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0元
    ,又清算程序中亦有函詢凱基人壽,該公司亦回復稱該筆保
    單為健康險無解約金,自應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,一併敘明
    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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