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11-10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0
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何雅琪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黃勝豐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喬湘秦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債 權 人 太子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
債 權 人 劉振魁
債 權 人 姜智浩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
算程序在案。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本
院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清單等資料,其名下查無具清算價值
財產,本院有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並轉知所有債權人,則
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
之費用及債務,依首揭規定,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
程序,本院於114年5月13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
定終止清算程序,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,不同意之債
權人,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,惟債權人未於期限內
提出有關資料到院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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