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6-01-16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6
案號:司執消債清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
債 務 人 吳任航
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Ng Wai Hung Andrew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陳柏均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鍾文瑞、陳奕均
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
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
(交通事件裁決中心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3樓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
定費用及債務,此情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、11
4年度消債清字第136號民事裁定審認,並有債務人最新財產
清單以為佐證。是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使債權人就本件
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、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
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,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或
提出具體財產存否之陳述,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
定,應裁定終止清算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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