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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11-1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0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李承瓴  
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債  權  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代  理  人  王沛得  
債  權  人 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

債  權  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
    算程序在案。本件本院於清算程序中寄送相關文書至債務人
    前置調解時陳報之住址及戶籍址,惟債務人經通知後未提出
    資產表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資料,故依本院民事庭11
    3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裁定所載之債務人財產狀況認定債務
    人清算財團,裁定中記載債務人名下僅有遠雄人壽保單,惟
    該保單經遠雄人壽於清算程序中陳報,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
    保單借款墊繳本息後,預估解約金數額現已為零,故已不具
    清算價值,爰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,則債務人名下無具清算
    價值之財產,本院有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並轉知所有債權
    人,則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
   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,依首揭規定,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
    件清算程序,本院於114年9月9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
    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,不同
    意之債權人,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,惟債權人未於
    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0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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