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5-12-23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3
案號:司執消債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艾芷苓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債 權 人 金禾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
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給付。
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
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
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
裁定認可更生方案。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
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
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
)第64條第1項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: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
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944,159元,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
792元,並自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,
以1個月為1期,每期於15日前給付,清償總金額為57,024元
,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1.93%。
三、次按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,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
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,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
活之機會,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
再建及破綻預防,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,
使能重新出發,從而保障其生存權,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
,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。是若還款額度逾越所能負擔之極
限過大,債務人勢必無以清償,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,則
債權人因實際受償的金額降低,反蒙受實際不利益。因而更
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,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(含現有資力
與將來收入來源)、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,另為兼顧
債權人公平受償權利,亦應併同考量債權人之受償額度(本
條例64條第2項第3、4款參照)、債務人之清償數額(本條
例第64條之1參照)等事項予以綜合判斷,始不違背本條例
之意旨。
四、經查:
(一)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57,024元,而聲
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為2,667
元【參聲請人前置調解時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
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裁定,計算式:710,667-708
,000=2,667】,則可處分所得已低於受償總額;而其名下
有機車兩輛(民國92年、104年出廠),其上分別有和潤
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定之動產抵押權
,擔保債權金額如債權表所示,則衡各該車輛之出廠年度
、使用折舊狀況及有設定動產抵押之車輛扣除剩餘車貸後
,可認均應無變價實益而不具清算價值,則本件無擔保及
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
時,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,先予敘明。
(二)聲請人提交之更生方案所載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中之收入
與支出狀況,收入部分聲請人陳稱現每月平均收入可達39
,309元,經核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、財產所得清單及財產
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資料,應係可採,另每月個人必要生
活費用列低於114年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.2倍20,122元之
18,500元,兩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則提列依前揭年度
桃園市最低生活費1.2倍即20,122元計算合理金額20,122
元【計算式:20122×2÷2=20,122】更低之20,000元,合計
共38,500元,自能採計作為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之標準
。
(三)承上,聲請人每月收入39,309元減每月必要支出38,500元
後餘809元,其願提出逾八成之792元作為每月更生還款金
額,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,聲請人過往之消費情
形及負債原因、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,僅需其所提之
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,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,則
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,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。
(四)另按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,
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,不得行使其權利。前項債權依更生
程序行使權利,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,列入更生方
案;其未確定者,由監督人估定之,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
件受清償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、
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
公司、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之車貸債務係有擔保債務已
如前述,債權人有陳報預估擔保不足額,本院就該預估擔
保不足額之部分依其陳報數額列入無擔保暨無優先權債權
,有本院公告之債權表在卷可參,惟該債權依上開規定即
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,應待其行使抵押權,
或自行塗銷動產抵押權,不足受償額確定時,始按實際不
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(即1.93%)受清償,
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。
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
可決,惟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,所提更生方案條件
已達盡力清償,亦無同條例第63條、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
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,為保障債權
人公平受償,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,則本件更生方
案自應予認可,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,在聲請人
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
,爰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附件一:更生方案
壹、更生方案內容 1.每期清償金額:新台幣(下同)792元。 2.每1月為一期,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。 3.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,分6年72期。 4.清償比例:1.93%。 5.債務總金額:2,944,159元。 6.清償總金額: 57,023元。 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(單位為新台幣元)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 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(暫予保留)107 4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 5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(暫予保留)87 6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7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9 8 金禾發有限公司 51 9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75 参、備註 1.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,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,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。 2.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=每期還款總金額×各債權人債權比例(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,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、減之情事,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,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。)。 3.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,視為全部到期。
附件二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 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(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)。 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三、不得購置不動產。 四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五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六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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