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5-11-05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5
案號:司執消債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游晟賢
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喬湘秦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
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給付。
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
制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
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
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視為同意。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
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
之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
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。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,法
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、2
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,業
經本院於公告揭示,並函請債權人於期限內以書面確達是否
同意更生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,此有本院公告及
送達證明在卷可稽。其中僅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,其餘5位
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回覆故視為同意,則同意更生方
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之
債權額已79.51%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
分之1,是以,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
之規定,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。
三、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,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800元
,並於每年2月領取年終獎金時還款60,000元,自核發本裁
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,以1個月為1期,每期於每月25
日前給付,清償總金額為417,594元,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
權人受清償成數為16.25%,該方案確屬公允,且經債權人會
議可決,方案應為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
極事由存在,當應予認可。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
的,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,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
,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,在聲請人
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相當之限
制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另按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,非
依更生或清算程序,不得行使其權利。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
行使權利,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,列入更生方案;其
未確定者,由監督人估定之,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
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
文。本件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係有設定動產擔保
之有擔保債權,經債權人陳報預估其擔保不足額後列入無擔
保暨無優先權債權,此有本院公告之債權表在卷可參,則該
債權依上開規定即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,應待
其行使抵押權,或自行塗銷動產抵押權,不足受償額確定時
,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(即16.25%
)受清償,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,併予敘明。
五、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
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附件一:更生方案
壹、更生方案內容 1.每期清償金額:每期(2月以外)新台幣(下同)800元,每年2月60,000元。 2.每1個月為1期,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。 3.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,分6年,72期清償。 4.清償比例:16.25%。 5.債務總金額:2,569,043元。 6.清償總金額: 417,594元。 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2月外每期可分配之金額(800元/期) 每年2月可分配金額 (60,000元/期)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4 30,282 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 11,280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1,014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1 852 5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5 1,110 6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(暫予保留)189 (暫予保留)14,166 7 創鉅有限合夥 17 1,296 参、備註 1.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,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,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。 2.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=每期還款總金額×各債權人債權比例(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,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、減之情事,則酌情予以增減。) 3.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,視為全部到期。
附件二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 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(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生活必需品)。 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買賣或受讓。 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 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鐵及航空器、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 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 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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