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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5-11-0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5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4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游晟賢  
代  理  人  林彥苹律師
債  權  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

債  權  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

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喬湘秦  
債  權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債  權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

債  權  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

債  權  人 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
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給付。
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
制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
    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
    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視為同意。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
   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
    之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
    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。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,法
   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、2
    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,業
    經本院於公告揭示,並函請債權人於期限內以書面確達是否
    同意更生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,此有本院公告及
    送達證明在卷可稽。其中僅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  司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,其餘5位
   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回覆故視為同意,則同意更生方
   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之
    債權額已79.51%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
    分之1,是以,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
    之規定,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。
三、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,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800元
    ,並於每年2月領取年終獎金時還款60,000元,自核發本裁
    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,以1個月為1期,每期於每月25
    日前給付,清償總金額為417,594元,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
    權人受清償成數為16.25%,該方案確屬公允,且經債權人會
    議可決,方案應為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
    極事由存在,當應予認可。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
    的,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,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
    ,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,在聲請人
   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相當之限
    制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另按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,非
    依更生或清算程序,不得行使其權利。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
    行使權利,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,列入更生方案;其
    未確定者,由監督人估定之,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
    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
    文。本件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係有設定動產擔保
    之有擔保債權,經債權人陳報預估其擔保不足額後列入無擔
    保暨無優先權債權,此有本院公告之債權表在卷可參,則該
    債權依上開規定即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,應待
    其行使抵押權,或自行塗銷動產抵押權,不足受償額確定時
    ,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(即16.25%
    )受清償,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,併予敘明。
五、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    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
    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附件一:更生方案      
壹、更生方案內容     1.每期清償金額:每期(2月以外)新台幣(下同)800元,每年2月60,000元。   2.每1個月為1期,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。          3.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,分6年,72期清償。 4.清償比例:16.25%。                  5.債務總金額:2,569,043元。              6.清償總金額: 417,594元。     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     編號 債權人 2月外每期可分配之金額(800元/期) 每年2月可分配金額 (60,000元/期) 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4 30,282  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 11,280  3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1,014 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1 852  5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5 1,110  6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(暫予保留)189 (暫予保留)14,166  7 創鉅有限合夥 17 1,296  参、備註 1.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,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,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。 2.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=每期還款總金額×各債權人債權比例(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,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、減之情事,則酌情予以增減。) 3.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,視為全部到期。     
  
附件二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 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(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生活必需品)。 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   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買賣或受讓。 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   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鐵及航空器、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   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  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 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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