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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5-08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25 案號:司執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50號
異  議  人即
債 務 人 李一恒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3樓
           居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
代 理 人 陳彥潔律師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號11樓A17 
            室               
複代理人  廖偉傑  住同上              
複代理人  張婉儀律師
           住同上     
相  對  人即
債 權 人 洪秀薇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曉函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5樓   
代 理 人 陳俊翰律師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5樓   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,異議人即債務人李一恒於民
國114年6月19日、7月3日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或對
    於執行法官、司法事務官、書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
    方法,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
   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為聲請或聲明異議,此觀強制執
   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、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。本件債權人
    即相對人(下稱相對人)持本院家事法庭114年度家全字第2
    2號民事裁定對異議人即債務人李一恒(下稱異議人)聲請
    假扣押執行,查封、扣押狀況如附表1、2所示,異議人不服
    ,於民國114年6月19日、7月3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,與上
    開規定相符,合先敘明。
二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本院扣押債務人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
    ,已足以清償債權人之債權額,並大幅超越債權人之債權額
    ,故對於債務人如附表2存款債權之查封顯屬超額查封,為
    此聲明異議云云。
三、按查封不動產,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
    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13條、第50條規
    定亦明。依同法第136條,該規定並於假扣押不動產之程序
    準用之。此乃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,禁止超額查封之
    規定,法院為強制執行時,固有遵循之義務,惟如無超額查
    封之情事,自無該規定之適用。而查封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
    ,應以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
    之費用為限。於債務人有多數財產時,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
    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規定,並須以此為標準而加以選擇。是
    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,自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
    之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、稅捐及債權
    額以為斷。查封標的物如須經變價,則於日後經終局執行拍
    賣時,能否迅速拍賣、實際拍定價格若干、是否有其他債權
    人參與分配,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足敷清償債權人之債
    權,於實際拍定前,均無從確定,自難僅以標的物查封時之
    價額認定可否滿足債權人之債權。況我國之強制執行法係採
    平等主義,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以及對標的物有擔保物
    權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,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,
    查封時縱有超額之情形,除極端之超額外,如於拍賣時就超
    過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之執行標的物不予拍賣,即未違反強
    制執行法有關超額查封之規定。(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
    第180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
四、經查:
 ㈠相對人持本院家事法庭114年度家全字第22號民事裁定,在新
    臺幣(下同)10,000,000元及執行費80,000元之範圍內,對
    異議人聲請假扣押執行,而查封、扣押結果如附表1、2所示
    ,有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蘆地登字第1140007958號函、台
    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作文字第11412390號函、中國信託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4224839319051號函、玉山
    銀行集中管理部玉山個(集)字第1140073919號函附卷可參。
 ㈡次查,異議人以上開查封財產之價值明顯超過債權人假扣押
    保全之債權金額,有超額查封云云。惟異議人所有如附表1
    所示之不動產日後進行終局執行拍賣時,需視情形再為到場
    指界、履勘,或再次鑑價等執行必要行為並產生費用;土地
    拍定之價金並需優先扣繳土地增值稅,上開稅費數額目前尚
    無法確定;又不動產之拍賣常因經濟景氣榮枯、市場供需關
    係、不動產使用現況、拍定後是否點交等因素影響投標意願
    及競標金額,而須歷經數次減價拍賣後始能拍定之情形,亦
    時有所聞。則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,將來為終局執行時能否
    迅速拍定、實際拍定價格如何及能否順利拍出或將因無人應
    買而終結等情均屬未定,則債權人之債權日後能否確實獲得
    滿足,於實際變價、拍定前,實難遽以認定。況本件尚未鑑
    定,僅為保全程序,且尚有抵押權設定,是尚難僅以異議人
    提出之實價登錄資料即認有超額查封之情形。
 ㈢復查,本院另扣得異議人如附表2之存款債權,經折合新臺幣
    (匯率均依異議裁定當日計算),於台新銀行南崁分行:澳
    元依匯率19.59計算,折合新臺幣約102,930元;人民幣依4.
    25計算,折合新臺幣約26元;日圓依匯率0.21計算,折合新
    臺幣約84,213元;美金依匯率30.51計算,折合新臺幣約61,
    757元;南非幣依匯率1.72計算,折合新臺幣約142元,外幣
    存款折合新臺幣合計約249,068元(匯率均依當日計算),
    與新臺幣存款共417,735元。於玉山銀行南崁分行:新臺幣1
    96,218元+玉山銀行陳報外幣存款折合新臺幣約6,878,981元
    (此有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6月20日玉山個(集)字第
    1140073919號函在卷可稽),共約為7,075,199元。中國信
    託南崁分行:美金依匯率30.51計算,折合新臺幣約6,350元
    ,是以異議人銀行存款部分合計金額約為7,499,284元。而
    異議人如附表2之存款部分,相較於不動產雖已可得確定,
    惟其並未超過相對人之假扣押債權額,並無超額查封之情。
 ㈣退步言之,縱使採異議人對附表1不動產之估價,約30,000,0
    00元,加計扣得之存款約7,500,000元後,總計查封之財產
    價值約為37,500,000元,再扣除抵押權債權額後,其財產價
    值僅約為債權人主張之假扣押強制執行金額之2-3倍,應仍
    未顯有極端超額之情形,則依前開實務見解,本件異議人之
    聲明異議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
附表1:
114年司執全字000150號 財產所有人:李一恒        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   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桃園市 蘆竹區 羊稠  13 6788.14 10000分之54   備考        

編號 建號 基  地  坐  落 -------------- 建  物  門 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    樓  層  面  積 合      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141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3樓 1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十三層: 130.46 合計: 130.46 陽台15.07 全部  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247、250、255建號及增建部份之持分      

附表2:扣得存款
編號 財產 金額(新臺幣)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1.新臺幣168,677元 2.AUD 5,254.19 3.CNY 6.21 4.JPY 401,012 5.USD 2,024.14 6.ZAR 82.55 (含手續費新臺幣250元)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行 USD 208.14 3 玉山銀行南崁分行 1.新臺幣196,218元 2.澳幣8,040.4元 3.人民幣2.12元 4.日圓102,006元 5.美金226,013.65元 6.南非幣0.6元 (玉山銀行估算外幣存款折合新臺幣約6,878,981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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