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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9091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     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 住同上  
代 理 人 吳照國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4樓 
債 務 人 李文玉即李普玉即李華玉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19 
            樓之1   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   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   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明森國際有限公司、明
    豫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及
    勞保、健保、集保、郵政資料,惟經查詢勞保資料後債務人
    皆已自第三人處退保,則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林口區,有債
    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
    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
    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   許皓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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