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債)(2025-08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1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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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877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送達代收人 劉玉玫
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債 務 人 余宣綸即余敏榕即余敏淑即呂余敏淑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鄰○○路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平溪
區,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
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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