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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債)(2025-08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1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754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紹義(歿)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  
    主   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  理    由
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
    規定,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,是債權人聲
    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死亡者,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
    要件,不生補正之問題,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
    聲請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7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
    於112年12月27日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,此屬無從
    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,其聲請自應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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