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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債)(2025-09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644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  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同上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姵予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
債 務 人 周毅揚即周宗斌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三樓   
         林明錦  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  理 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
    規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
    項規定即明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
    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
    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惟其提出之本院99
    年度司執字第36352號債權憑證並未記載本票簽發之面額,
    致本院無從核對是否與本票正本相符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
    月15日發函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記載本票面額之債權憑
    證,債權人於114年8月21日收受通知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
    憑,惟債權人迄未補正合法之債權憑證,故應認債權人之聲
    請不備其他要件,於法不合,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
   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翁文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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