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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5-08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0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4817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住同上   
代 理 人 陳彥伃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12樓  
債 務 人 林鉅翔即林金德即均龘工程行
          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0巷00弄00號4 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之1  
         陳美玲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0號  
         林佳洛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巷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
   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
   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
    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林鉅翔即均龘工程行於第三
    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林口分公司之存款債權
    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郵局存款資料,而中國信託銀行東林口
    分行位於新北市林口區,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,此有債
    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。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
    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
    違誤,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  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翁文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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