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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08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1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4061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6樓  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毓芳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4樓 
債 務 人 韓孟庭即韓丞岳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    
           居台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229巷36弄5 
            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   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   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韓孟庭即韓丞岳所有對第三
    人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及查詢其勞保、郵
    政資料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
    土城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
   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
   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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