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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8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2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359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            0號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            0號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徐世憲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 
債 務 人 陳柏諭即陳龍淵即周利英之繼承人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○0號  
債 務 人 陳高樹即周利英之繼承人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○0號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   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
公司存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所稱之第三人,係指債權人與債務人
    以外之第三人而言。如債權人同時為第三人時,該債權人儘
    可行使抵銷權,以滿足其債權,毋待法院之執行,其聲請對
    自己發扣押命令,應不予准許。即使總行聲請扣押分行或分
    行聲請扣押總行及其他分行,亦不應准許(司法業務研究會
    11期34),合先敘明。
二、債權人以本院114年度桃小字第219號小額民事判決為執行名
    義,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  司桃園分公司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,揆諸前揭說明,債權人
    自可行使抵銷權以滿足其債權,毋待法院之執行,其聲請對
    自己發扣押命令,應不予准許。從而,債權人就主文所示之
    聲請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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