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債)(2025-08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0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266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藍之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
規定,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,是債權人聲
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死亡者,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
要件,不生補正之問題,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
聲請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於114年7月2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於11
2年8月18日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,此屬無從補正之
法定要件欠缺,其聲請自應駁回。
三、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