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8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2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2561號
聲請人  即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5樓    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  住同上
代  理  人  徐明德  
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月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  主   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  由
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
    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
    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
   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強制執行法
   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持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許月娟聲請強制執行,其
   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(下同)296,908元及其
    利息、程序費用,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之規定,應補納
    執行費5,621元,惟未依規定繳納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
    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費,聲請人於114年7月
    31日收受通知,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
    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,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
   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