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8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26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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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2561號
聲請人 即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
代 理 人 徐明德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月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
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
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
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強制執行法
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持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許月娟聲請強制執行,其
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(下同)296,908元及其
利息、程序費用,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之規定,應補納
執行費5,621元,惟未依規定繳納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
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費,聲請人於114年7月
31日收受通知,惟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
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,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
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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