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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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1738號
聲請人 即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
代 理 人 徐明德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鐘文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;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
提出執行名義正本,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、第6 條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有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
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
該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鐘文評聲請強制執行,惟未提出更正後
之執行名義正本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、同年7月7日
命其於文到5 日內提出執行名義正本,聲請人於114年5月26
日、同年7月10日收受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惟屆期
迄未補正,應認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
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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