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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1738號
聲請人  即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號15樓    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  住同上
代  理  人  徐明德  
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鐘文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  主   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;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
    提出執行名義正本,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、第6 條第1
   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有民事訴
   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
    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
    該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鐘文評聲請強制執行,惟未提出更正後
    之執行名義正本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、同年7月7日
    命其於文到5 日內提出執行名義正本,聲請人於114年5月26
    日、同年7月10日收受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惟屆期
    迄未補正,應認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
   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
 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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