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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2359號
聲明異議人
即     
債  務  人  劉心慈即劉晏伶

聲明異議人
即  
債  務  人  魏清賀  
相  對  人
即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黃麗芬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債務人等2人於114年11月
10日及11月28日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債權人就附表一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債務人其他部份聲明異議駁回。
  理    由
一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因債務人等年邁無法工作,債務人及債
    務人子女患有重大疾病,遭扣押之保險契約係醫療、生活及
    喪葬所必需。另依保險法規定,解約金不足最近一年衛生福
   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
    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及醫療、健康保險不得為扣押標
    的,為此聲明異議。
二、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,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
    權金額未達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
    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,不
    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;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
    契約之解約金債權,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揆諸
    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、第129條之1之規定可明。次按強
    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,兼顧債權人、債務人及其他利
    害關係人權益,以適當方法為之,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
    要限度;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
    債權,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,不
    得為強制執行,又債務人生活所必需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
    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計
    算其數額,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,強制執行法第1條
    第2項、第122條第2、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所謂「維持債務
    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」,係指依一
    般社會觀念,維持其最低生活客觀上所必需者而言,非欲藉
    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,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,以維債權
    人之權益。債務人如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
    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者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
   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,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
    於己之事實,負舉證之責。
三、經查:
 ㈠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等於第三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    等7人之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。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後
    ,經第三人等回復扣押之保單如附表一、二。附表一編號1
    、2、3保單主約為醫療、健康性質保單,另附表一編號3、4
    、5保單未逾115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
    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即149,35
    7元(計算式:20,744元×1.2×6=149,357元,元以下四捨五
    入),不得為執行標的,先予敘明。
 ㈡債務人主張本人及子女魏O洋患有重大疾病,並出具診斷證明
    書(債務人魏清賀主動脈瓣膜置換手術、債務人之子魏O洋第
    一二頸椎骨釘固定融合手術)需附表一編號6、7保單支付醫
    療支出;考量債務人確有相關醫療需求,且醫療保險給付較
    預估解約金高,如終止附表一編號6、7保單,執行手段所獲
    利益與所生損失,兩者相衡容有不相當,債務人此部分異議
    有理由。
 ㈢債務人主張保單係生活所必需及喪葬費用,我國政府為建構
    國民醫療照護及經濟生活保障之社會防護網,透過強制納保
    、保費分擔與給付機制,已提供了全民健康保險、勞工保險
    、農民健康保險、公務人員保險、軍人保險及國民年金等多
    種社會保險,其兼具有醫療、生育、傷病、失能、老年、死
    亡等多種社會保障功能,應足以提供國人經濟支持和生活保
    障。債務人未舉證其有何醫療或照顧費用之需求,已超逾國
    家社會安全制度外不能合理負擔之程度,難認終止附表二所
    示保單將使其無法維持生活或欠缺醫療保障。且債務人自96
    年間起即已負債,如未清償債務確仍保有保單對債權人有所
    不公。若就系爭保單為強制執行,既使債權人之債權獲得部
    分滿足,亦同時減少債務人債務負債,且未致令其生活陷於
    困頓或醫療保障中斷,執行手段並無過苛,符合公平合理原
    則。
 ㈣綜上所述,債務人人就附表二保單之異議並無理由,應予駁
    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2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

附表一:
編號 第三人 保單號碼/ 保單名稱 要保人/被保險人  主契約有無醫療險、健康險性質 預估解約金 ﹙新台幣,元﹚ 1 保誠人壽 00000000/ 保誠人壽紅運年年終身保險 劉心慈即劉晏伶/ 魏沛涵 是 360,292 2 全球人壽 Z000000000/全球人壽新卓越變額萬萬能壽險 劉心慈即劉晏伶/魏沛涵 是 171,131 3 全球人壽 Z000000000/全球人壽新卓越變額萬萬能壽險 劉心慈即劉晏伶/ 魏羽橦 是 130,288 4 國泰人壽 0000000000/萬代福211終身壽險 劉心慈即劉晏伶/劉心慈即劉晏伶 否 113,815 5 遠雄人壽 0000000000/遠雄人壽美滿富足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魏清賀/魏清賀 否 26,292 6 宏泰人壽 0000000000/宏泰人壽終身壽險 劉心慈即劉晏伶/魏O洋 否 178,880 7 元大人壽 LSPB014735/永安終身壽險 魏清賀/ 否 238,655 
附表二:
編號 第三人 保單號碼/ 保單名稱 要保人/被保險人  主契約有無醫療險、健康險性質 預估解約金 ﹙新台幣,元﹚ 1 安達國際人壽 TWV0000000/康健人壽金享富變額萬能壽險VLR 劉心慈即劉晏伶/魏沛涵 否 330,910 2 宏泰人壽 0000000000/宏泰人壽終身壽險 劉心慈即劉晏伶/劉心慈即劉晏伶 否 156,330 3 國泰人壽 0000000000/萬代福211(85年3月18後含86年1月1 劉心慈即劉晏伶/魏清賀 否 154,709 4 國泰人壽 0000000000/美滿人生101終身壽險 劉心慈即劉晏伶/劉心慈即劉晏伶 否 376,006 5 宏泰人壽 0000000000/宏泰人壽終身壽險 魏清賀/魏清賀 否 226,155 6 國泰人壽 0000000000/美滿人生101終身壽險 魏清賀/魏清賀 否 401,6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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