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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8928號
併案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代  理  人  高郡霞  
債  務  人  官錦郎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併案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
    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
    不為者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
    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
    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併案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有附表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,然
    依桃園市中壢區公所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桃市壢工字第11
    40041648號函所載,附表不動產雖登記為債務人所有,然該
    不動產已經協議價購,且桃園市中壢區公所仍有取得產權,
    以維公眾通行之必要。為查明附表不動產是否仍有執行實益
    ,本院於114年12月12日、12月29日通知併案債權人釋明附
    表不動產是否具有執行實益,惟併案債權人迄未補正應上開
    本院命查報事項,以致於執行程序無從續行,故依首開規定
    ,本件併案債權人對於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
    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標別: 1
114年司執字028928號 財產所有人:官錦郎        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   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桃園市 中壢區 興南 中壢老 55-2 32 3分之1   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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