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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196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廖芯嘉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    法院管轄」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「訴訟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
   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」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
    明文,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,此觀強制執行法
   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47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
    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,請求本院
    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、郵政存款及股票集中保管資料後,
    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。經查,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宏
    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,而該第三人係設
    址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1樓,是本件應為執行行
    為地為臺北市內湖區,則依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
    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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