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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5-12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9172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趙曉萍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  主  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,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,當事人
     不存在,即無訴訟程序主體,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
    否存在,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,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
    。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,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,惟當
    事人既已不存在,乃屬不能補正事項,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,裁定駁回原告之
    訴。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亦為強制執行法第
    30條之1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曉萍強制執行,惟查,債務人已
    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死亡,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則
    債權人於聲請時所列債務人既不存在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
    強制執行之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
   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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