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債)(2025-12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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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751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菊英(歿)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
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
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
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
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1
2月3日死亡,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,從而,債權人
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
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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