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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債)(2025-12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746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張育誠即張文宏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,請
    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以中斷請求權時效,是應以債務人之住
    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。經查,債務人設籍於臺南
    市,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
    條第2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
   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    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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