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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債)(2025-11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2401號
聲請人  即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相對人  即
債  務  人  潘希哲(歿)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就相對人潘希哲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,而強制執行法就
    當事人能力並無相關規定,故依同法第30條之1 規定自應準
   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惟
    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
    第1 項、民法第6 條所明定,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
    能力,於訴訟程序即無當事人能力,於強制執行程序即欠缺
    執行當事人能力。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死亡
    者,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,亦不生補正之問題(最
    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參照),自應以裁定
    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持執行名義,對相對人兆
    得企業有限公司、施品辰即施子昌、潘希哲聲請強制執行。
    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,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
    項之規定,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。惟查,相對人潘希哲早
    於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前之114年1月29日即已死亡,此有個
    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此部分強
    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
 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本
   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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