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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8101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債  務  人  謝○○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迴龍分
行金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  理    由
一、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,係
    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,不得為強制
    執行。債務人生活所必需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
   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
    ,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。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
    必需,準用前項計算基準,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
    之比例定其數額。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
    其他情事,認有失公平者,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。但應酌
    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。強制執行法第
    122條第2、3、4、5項分別訂有明文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
    限公司迴龍分行之金錢債權,經第三人回覆扣得新台幣(下
    同)52,326元。惟債務人具狀聲明異議,自陳其為單親家庭
    ,本尚須撫養2名未成年子女,另其撫養之父親因罹肺癌重
    症,原既需支付龐大醫療費用,近期又因病離世,亟需此筆
    費用辦理喪葬事宜,此有債務人提出存簿資料、診斷證明書
    、死亡證明書、訃文等紙本資料。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公
    告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計算,桃園市每人每月
    應酌留之最低生活費為20,122元,是以,債務人及撫養未成
    年子女2人共需酌留生活費為每月40,244元(計算式20,12元
    6(債務人本人)+20,122元2(未成年子女2人)2(父母
    共同撫養)),另加計債務人現需支付龐大喪葬費用,前開
    扣得存款數額顯然不足以之支付相關費用,適足以證明前開
    扣得費用,顯係維持債務人目前生活而有全數保留予債務人
    生活之必要。準此,依上開規定,本院認為債權人就債務人
    對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迴龍分行之金錢
    債權所為強制執行聲請,恐不適當,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范文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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