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6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810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謝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迴龍分
行金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,係
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,不得為強制
執行。債務人生活所必需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
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
,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。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
必需,準用前項計算基準,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
之比例定其數額。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
其他情事,認有失公平者,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。但應酌
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。強制執行法第
122條第2、3、4、5項分別訂有明文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迴龍分行之金錢債權,經第三人回覆扣得新台幣(下
同)52,326元。惟債務人具狀聲明異議,自陳其為單親家庭
,本尚須撫養2名未成年子女,另其撫養之父親因罹肺癌重
症,原既需支付龐大醫療費用,近期又因病離世,亟需此筆
費用辦理喪葬事宜,此有債務人提出存簿資料、診斷證明書
、死亡證明書、訃文等紙本資料。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公
告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計算,桃園市每人每月
應酌留之最低生活費為20,122元,是以,債務人及撫養未成
年子女2人共需酌留生活費為每月40,244元(計算式20,12元
6(債務人本人)+20,122元2(未成年子女2人)2(父母
共同撫養)),另加計債務人現需支付龐大喪葬費用,前開
扣得存款數額顯然不足以之支付相關費用,適足以證明前開
扣得費用,顯係維持債務人目前生活而有全數保留予債務人
生活之必要。準此,依上開規定,本院認為債權人就債務人
對於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迴龍分行之金錢
債權所為強制執行聲請,恐不適當,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