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6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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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34534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陳奕均
債 務 人 張玳溶即張玉怡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之讓與,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務人
不生效力。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,
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定提出證明
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。
債權人如依同法第4條之2規定聲請強制執行者,除提出執行
名義證明文件外,尚應提出其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之證
明文件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
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持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6986號債權憑證、債
權讓與聲明書、郵局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影本,主張系爭債
權憑證所示原債權人阜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將其對於
債務人之債權讓與本件債權人。查債權移轉通知函之日期為
民國108年12月9日,債務人之送達址為「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
0巷00號」,惟查債務人於同年7月24日入監執行,迄今未出
監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。是以
,原債權讓與通知並未合法送達債務人,本院函知債權人限
期補正,惟債權人迄未遵期補正之,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
稽,依上開說明,應認其對於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為不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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