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8269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楊敏華
債 務 人 卿秀英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
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,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
物所在地。經查,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,上開第三
人係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,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
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管轄;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。又債權人前
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8794號強制執行事件係聲請法院
調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,並未聲請強制執行其保險契約債權
,則本件非屬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
第3點所定應由本院依法為執行行為之情形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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