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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8269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債  務  人  卿秀英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 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 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
    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,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
    物所在地。經查,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,上開第三
    人係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,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
    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
   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;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    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。又債權人前
    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8794號強制執行事件係聲請法院
    調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,並未聲請強制執行其保險契約債權
    ,則本件非屬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
    第3點所定應由本院依法為執行行為之情形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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