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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7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4670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譯陞即彭棋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。
    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
    、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,此項規定,依強制
    執行法第30條之1 ,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
二、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對已於114年7月24日死亡之債
    務人彭譯陞即彭棋莨聲請強制執行,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(
    權利能力)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
    正,因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,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
 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
   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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