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5-10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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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4253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債 務 人 陳猶星即陳建忠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
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經查第三人皆設於「宜蘭縣羅東鎮」
,非在本院轄區,依前開規定,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
。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該法院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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