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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債)(2025-10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252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張桂蘭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
   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
   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   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,屬執行標
    的不明之情形。而債務人張桂蘭之住居所係在臺南市麻豆區
    ,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
   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    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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